【3.15专题之一】召回,并不是件抹黑的事

华归 发表于 2015/03/10 10:39:57 来源: 汽车财经

【编者按】当汽车有着普遍性的安全问题时它将面临着大量召回,召回的水平反映出汽车市场的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召回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召回不仅与政府的监管有关,也与企业的责任意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很大关系。

  通常,我们在网上买了件商品,如果有缺陷,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出示缺陷细节,要求退货,然后事情结束。但对于汽车这么件大宗商品,它不只是一个价值上万的代步工具,更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它如果有缺陷,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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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它只是小问题,全因自己“运气差”不小心“抽中”,我们可以依据“汽车三包”,要求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解决质量问题。但如果该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普遍性的安全问题,并可能对消费者和公众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那么厂家将必须实行“汽车召回”。

  以日本为例,日本1969年实施(美国1966年最早实施,由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负责)召回制度,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3个具体认证制度组成。1994年将召回列入《公路运输车辆法》,2002年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本召回制度之健全和严格,给汽车厂家安上了“紧箍咒”,大多数厂家选择主动召回。

  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晚了很多年。我国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2年10月10日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虽说起步较晚,但是通过政府的不断努力,召回制度也渐渐完善。但是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在约束效力上还未达到法律的层次,监管力度可以再次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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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共实施汽车召回122次,累计台次达499.7万余辆,在召回次数和数量上有大大提升,但还远未达到成熟汽车市场的召回水平。像美国产销量还比中国少些,但每年召回数量可达上千万台。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车企的主动召回,消费者也应有着积极的维权意识。“召回和投诉有高度的相关性,中国04-14年,投诉量每年六千多,而美国达到了六万多,是我们的十倍左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消费者如果发现车辆有缺陷,应主动排查,并通过相关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那些有着同样隐患的车主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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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对于不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行为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将施行高额罚款。像去年通用由于未及时解决点火开关故障召回问题,每天罚款7000美元(约合人民币4.4万元)。国内目前还没有实行处罚的企业,不知道是因为企业没有违规还是政府监管不力。

  召回本身并不是一件给企业“抹黑”的事情,但不主动、不及时甚至逃避召回,这就是非常“损人不利己”了。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主动、及时的召回既可以树立企业富有责任的良好形象,也可以让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时改正。政府加强监管,企业主动监管,消费者积极维权,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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